第十九条 总体规划要求
钱江新城规划建设要实现西湖、钱塘江与新城和谐统一,时代特征、杭州风格、钱塘江特色有机结合,充分展示“现代、大气、豪迈”的新世纪大都市风貌,成为现代化、花园式、生态型的都市新中心。着重处理整体规划与建筑单体的关系,严格审查各建筑的容积率、绿化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及建筑风格、色彩、材质等,确保钱江新城的建筑成为佳作和精品。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高度、面宽及建筑景观控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 。核心区重要节点的建筑(群)在规划设计方案论证阶段必须通过计算机虚拟现实系统辅助专家会审,以确保实施后的理想效果。
沿江 8、13号路两侧建筑群要求做江景层次、轮廓线分析,并通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一条 建筑设计
1、核心区所有建筑都应建在地块范围内,为了加强富春江路、新安江路和灵江路等地段的城市街景特征,形成连续完整的街道空间,要求建筑的塔楼和裙房建至建筑控制线处;其中塔楼临街设置尽量不后退。
2、规划商业街区地块内的建筑可设置较大面积的裙房,利于限定步行商业空间或形成内庭院,也利于不同规模的商业功能的组织;其它地块塔楼鼓励临街落地,要求以临主要街道裙房较少或不设置裙房为原则,建议裙房部分与主体建筑适当脱开处理,强化高层塔楼的视觉主体地位和高大挺拔感。
重点强化道路转角建筑与建筑自身转角的处理,塔楼部分尽量后退道路交叉口。
3、核心区各地块规划均为高层公共建筑,上部为大型写字楼,满足商务办公要求,下部为大堂、开敞公共空间或商业服务设施,要求建筑用材用色考究,可以石材、玻璃、金属材料为主导材质,辅以其他多种传统或新型建材,创造多元化、高格调、高品位的都市形象。注重虚实对比和新颖结构的表现力,加强材质对比和细部构造措施,精益求精。
色彩以和谐的浅灰为基调,在不同的项目上可冷暖深浅变化,鼓励建筑师发挥对城市环境的感悟能力和创造性。
4、为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使用能耗,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杭州气候特点和中央商务区建筑的使用特性,鼓励推广智能化、生态型节能建筑。在保证建筑内舒适度、健康的前提下,降低空调、采暖与照明的能耗。鼓励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用能系统、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应的施工工艺和技术。如充分利用太阳能、自然采光通风、中水利用以及其他先进技术和措施,降低耗能,达到资源的综合利用。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过程中,禁止或者限制采用不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差的建筑材料和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
5、对要求在两个地块之间设置天桥或地下空间统一开发的地块,遵循“先建优先”的原则,即先建造的建筑预留通道位置,后建造建筑与之沟通。根据核心区地下空间规划,地下一层为步行系统连接的公共商业空间,要求所涉及的地块在地下部分设计时满足规划要求,不得破坏整体的连续性。
第二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 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
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 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建筑高度大于 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 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沿城市道路的公共建筑基地不允许设置围墙,应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暗示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应尽可能设置为绿化带对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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