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建筑边界控制

第十三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河道、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控制应符合杭州市有关规划技术规定和本规定建筑边界控制要求,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部门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由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内开发强度大,高层建筑密集,城市景观要求高层建筑尽量临街设置,鼓励不设、少设裙房或裙房后退,保证街景的连续性。

建筑控制线的划定以对高层建筑的控制为原则,不细分高层与多层后退,要求建筑控制线统一后退城市主、次干道、支路均为 15米(除个别区块景观绿化广场的退后外),后退区内支路3-5米(视空间开敞情况定);后退用地边界5-10米,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第十五条 * 地下建筑物边界控制

钱江新城核心区鼓励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并要求满足公共步行交通系统的规划要求,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接通道的,通道宽度不小于 8米,净高度不小于2.8米,并由相关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各自基地的通道部分。

临城市道路的高层建筑地下室应按规划要求预留与该处城市道路下公共地下通道或地铁站的连通口,满足公共步行系统要求。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间距,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且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 3米。

第十七条 沿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距离除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 30米。

沿地下轨道交通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后退隧道外边线外侧距离应符合轨道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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