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整体出让地块或建筑基地面积大于 1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块,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
第九条 单个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应结合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对整体出让地块中含有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应在基本满足原有规划容量总体指标的前提下综合平衡,其中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调整要求经过专家组论证认可。
第十条 开发强度指标
在核心区开发总量基本不变的条件下,为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形成,规划允许市民中心两侧出让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采取浮动范围控制,开发强度适当调整。鼓励地块向高层、超高层发展。
第十一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章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下表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20%。
第十二条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步行交通需要,鼓励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用地界限的空中人行廊道,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廊道的净宽度不 宜大 于 6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二) 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
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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