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核心区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除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进行明确划分外,根据中心区土地开发功能的混合性和城市景观特征,为增强规划弹性与可操作性,增加如下用地性质代码:
地性质代码及适用范围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C1C2 |
商务办公用地 |
金融贸易、非市属办公与商业服务、写字楼结合的综合用地 |
S22(S3) |
游憩集会广场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特指规划区域内的沿江高架平台部分,上部作为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同时利用其下部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使用 |
|
预留发展用地 |
特指规划区内为适应长远发展而预留的用地;近期将以公园绿地形式进行控制。 |
注:地块内标有两种用地代码,为综合建设用地,可容许两种用地性质的兼容。
第六条 土地使用相容性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土地使用相容性表
土地分类
建筑分类 |
C |
R |
U |
C1 |
C2 |
C3 |
R21 |
市行政中心
(市民中心) |
▲ |
○ |
○ |
|
|
行政办公设施 |
▲ |
○ |
○ |
|
|
商业写字楼 |
○ |
▲ |
▲ |
|
|
大型金融商贸设施 |
○ |
▲ |
▲ |
|
|
市级文化娱乐设施 |
○ |
▲ |
▲ |
|
|
公寓式酒店 |
|
○ |
○ |
▲ |
|
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社会停车场 |
▲ |
▲ |
▲ |
○ |
|
注: 1、▲为允许设置;○为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其余为不允许设置。
2、 C :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游业和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R :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R21 :住宅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及其附属的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3、社会停车场、公交中心站和首末站、雨、污水泵站、110KV变电站等市政公用设施或管理用房必须结合公共绿地景观设计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
第七条 地块划分与出让
( 1)核心区地块面积中已包括了区内支路用地,项目建设时必须根据规划要求留出地块间消防通道及支路用地;相临地块之间在交通组织、空间景观塑造、停车、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应彼此综合协调,并通过专家论证。
( 2)主轴线区域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深入的规划设计和可行性方案论证后明确具体地块用地界线和景观特征;含高架城市阳台的沿江区域内出让地块的开发建设,应满足沿江城市轮廓线的控制和景观层次要求,各地块内部景观要求与城市阳台的整体景观协调一致,自然过渡。
( 3)由于本规划区域内涉及到的轨道交通线路尚属可行性研究阶段,因此其穿越地块的出让土地在规划设计时应考虑预留接口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 4)整体出让的地块(大于等于两个地块),在遵循有关土地开发强度的各项指标的基础上,其功能和布局结构可适当调整,指标可总体平衡,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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