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计总则
4、地块开发强度指标的控制要求
本设计要求各地块开发强度允许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公共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高度容许浮动范围
容积率 |
图则参考指标 |
10 |
7.5-8 |
6 |
4-5 |
2.0-2.5 |
建议浮动范围 |
9-12 |
7-10 |
5-7 |
5-6 |
1.8-3.0 |
建 筑
高 度 |
图则参考指标 |
200 |
160-180 |
120-150 |
100 |
60 |
建议浮动范围 |
>200-300 |
150-250 |
120-180 |
100-130 |
40-75 |
建 筑
密 度 |
图则参考指标 |
40-45%, |
建议浮动范围 |
〈 50% |
( 1)鼓励建筑向高层、超高层发展,对所有高出图则中确定的建筑高度的建筑,要求每增加一层,容积率在原有基础上增加0.1。
( 2)为有利于城市景观的形成,规划要求市民中心两侧地块建筑高度、容积率以下限控制,并鼓励地块的高强度开发。
( 3)由于本规划区域内涉及到的轨道交通线路尚属可行性研究阶段,因此建议其穿越地块的土地出让适当暂缓,有关土地开发强度的各项指标应经过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进一步论证、批准。
( 4)规划范围内建筑物在满足自身的地块规划控制要求后,如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河道、社会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包括地下、下沉或广场和屋顶平台),且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允许在原规划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但不得超过原控制面积的10%。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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