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类别代号 |
类别名称 |
范 围 |
| C11 |
市属办公用地 |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市委、人民政府、各党派和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
| C1C2 |
商务办公用地 |
金融贸易、非市属办公与商业服务、写字楼结合的综合用地 |
| C2 |
商业金融业用地 |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
| C3 |
文化娱乐用地 |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
| R2 |
二类居住用地 |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
| S22(S3) |
游憩集会广场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特指规划区域内的沿江高架平台部分,上部作为游憩、纪念和集会等为主的广场用地,同时利用其下部空间作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使用 |
| S1 |
道路用地 |
主干道、次干道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本规划还包括区域内的立交控制用地 |
| S3 |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不包括其他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
| U12 |
供电用地 |
变电站所、高压塔基等用地。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
| U21 |
公共交通用地 |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轻轨和地下铁道(地面部分)的停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末站等用地,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
| U41 |
雨水、污水处理用地 |
雨水、污水泵站,排灌站,处理厂,地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不包括排水河渠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他用地( E) |
| G11 |
公园 |
特指规划区域内的城市中央公园及楔型绿地 |
| G12 |
街头绿地 |
沿道路、河湖、海岸和城墙等,设有一定游憩设施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
| |
预留发展用地 |
特指规划区内为适应长远发展而预留的用地;近期将以公园绿地形式进行控制。 |